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補,329,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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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29號
原 告 馮熙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世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於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紅色斜線所示面積約10幾坪部分之圍牆,然上開紅色範圍包含同段1615-1地號土地,且原告亦僅檢附上開1614、1615-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請先予辨明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地號及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表示)?並以書狀更正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部分。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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