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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4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蕭正忠(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速陳報被告蕭正忠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蕭正忠於110 年10月14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爰命再開辯論,原告應速陳報被告蕭正忠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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