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0,屏小,836,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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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8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曾愉婷
賴啓忠
被 告 翁詠順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94元,及其中23,345元自110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場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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