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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原 告 葉妙慧
被 告 瑋儷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鄭人毓
追加 被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複 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原告聲明等事項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6月8日下午2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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