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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649號
原 告 巫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
被 告 李錦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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