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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鄧鈞元
訴訟代理人 鄧世明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吳金源律師
被 告 洪湧智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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