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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正誠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天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湧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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