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0,屏簡,470,202204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林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亦威、施譯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即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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