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66號
原 告 郭敏香
訴訟代理人 朱恆吉
被 告 李安萍
黃玉英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第3行中關於「權利範圍全部之抵押權登記」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5分之1之抵押權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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