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0,屏補,60,202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60號
原 告 林雅涵


被 告 趙玉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00號4樓之3 房屋地板漏水部分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
而前開工程估價單所載之修繕費用共計86,460元,爰以該費用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