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救,7,2022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救字第7號
111年度屏救字第8號
111年度屏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家傳統早餐飲食店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

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劉家傳統早餐飲食店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即本院110年度屏勞小字第7號),因聲請人未記載被告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且無具體明確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亦經本院於110年7月15日以110年度屏勞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