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309,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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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胡美晏

被 告 陳阿玉
楊進生
楊琇雲

楊智凱
楊智能
楊家宜
楊智勝
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2453、1239平方公尺,且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100元,其中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50分之1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6,584元(計算式:【2453+1239】×5,100×1/50=376,5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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