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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連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6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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