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小,256,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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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256號
原 告 余碧蓮
被 告 陳婉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屏補字第10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前開事項,該裁定業於民國111年5月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於111年4月29日寄存送達,經10日於同年5月9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為任何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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