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3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紀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1年8月22日以111年度屏補字第2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111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清單、答詢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