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簡,607,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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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銓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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