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小,431,2023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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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43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魏藝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殯葬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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