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43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魏藝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殯葬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