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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51號
原 告 龔秀華
訴訟代理人 鄭明得
鄭才律師
複代理人 王羿文律師
被 告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訴訟代理人 李旭洲
黃振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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