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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瑞良
一、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4月3日前逕向本院補繳本件上訴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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