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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540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 人 黃國華 現於法務部○○○○○○○九I036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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