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簡,60,202404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品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NONG THI THO(農氏詩)

丁小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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