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120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劉承豪
被 告 詹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整於本院屏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說明押金新臺幣(下同)16,000元是否返還被告?有無扣除其他費用?並請原告訴訟代理人補正委任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