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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20號
原 告 吳鈺棠
被 告 黃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之管轄權尚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行調查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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