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小,51,2024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鍾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計息本金欄關於「3,0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7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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