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補,232,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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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銘治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42元【計算式:⒈本金22,799元+利息20,305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10日,22,799元×(17+297/366)×5%=20,305元)+⒉本金37,252元+利息31,786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10日,37,252元×(17+24/366)×5%=31,786元)+⒊程序費用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

㈡又被告已提出時效抗辯(本院卷第1至3頁),請自行評估有無續行訴訟實益,是否考量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如認有續行訴訟必要,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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