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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陳有延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黃添桂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代位人孫宜婕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此外,本院業已函調土地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須包含他項權利部及全體共有人之資料,各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如被繼承人黃添桂之遺產內有除系爭不動產以外之不動產,請一併提出遺產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各權利人之年籍資料亦勿遮隱)。
三、又被被繼承人黃添桂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外,尚有其他財產,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參,請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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