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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黃文潭
被 告 宗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乾
被 告 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賈書恒
被 告 陸軍第八軍團
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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