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小,11,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1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樊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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