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簡,555,2024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5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復源、王勖嘉及王晨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後8日內前補繳,而此項裁定係於同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