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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 告 葉楊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91元【計算式:35,443元+利息7,248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9日,即35,443×(4+4/365+29/366)×5%=7,2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42,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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