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補,149,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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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林梅滿

被 告 馮鄭雪枝

馮紹雄
馮彥霖
馮詩芸
馮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
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00元,地上物占用面積約107.36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
惟本件實際遭占用土地面積尚未測量,爰先依原告陳報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實際訴訟標的價額待測量後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93,248元(計算式:107.36×1,800=193,2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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