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補,234,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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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黃明富
徐偉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道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提起本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前開土地之面積為165.63平方公尺,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00元,原告應有部分總計為2分之1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40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元×土地面積165.6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41,40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另為確認本件各被告之年籍資料,請原告陳報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前開土地各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三、綜上所述,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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