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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李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琦馨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8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176元【計算式:本金178,366元+利息2,310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29日,162,536元×(44/365)×11.79%=2,310元)+程序費用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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