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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72號
原 告 蔡明均 現於新北市○○區○○路0號(法務部矯
被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陳盈錦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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