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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7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陳盈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盈宇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939號),惟被告陳盈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2元【計算式:8,304元+利息198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3日止,即2,390×(1+240/365)×5%=1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8,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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