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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
被 告 賴嬿竹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32元【計算式:本金33,657元+利息255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1日止,即33,657×(118/365+32/366)×1.845%=2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違約金20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1日止,即33,657×(87/365+32/366)×0.1845%=20元)=33,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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