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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85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福道及曾福居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4月3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編號 本件請求撤銷抵押權登記之標的 1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3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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