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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99號
原 告 鍾侑珈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曉雲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屏救字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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