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89,屏小,365,20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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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小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屏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元壹仟柒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玖萬元,並與訴外人陳朝萬、黃勝壹共同簽發本票壹紙交付前鹽埔鄉農會,約定應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付,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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