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小,23,200102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暨其中伍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向原告申請並經領用信用卡,核給額度為十一萬,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機構預借現金,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載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如未能悉數償還,依約定條款第十五條之規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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