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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甲○○○○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為太子江山大樓之住戶,依住戶大會會議決議,被告應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起至九十年二月止,繳交管理費新臺幣 (下同)三千元,被告迄未繳納,業經管理人員、委員等催告繳交,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被告則以其所住之房屋為透天之樓房並非公寓大廈,並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又該社區之公共設施諸如花草栽種、環境整理、防盜安全設施等並未延伸其所有之透天樓房部份,管理會均未予處理,且管理委員會就大廈之信件收發等未盡管理之責,故未再繳交管理費等語資為抗辯。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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