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小,284,20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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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甲○○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住屏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向原告清償,如未能悉數清償應自未付帳款之對帳單列日起至清償日止另給付原告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茲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止,共計有消費款新台幣 (下同)三萬八千八百八十二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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