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聲,2,2001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貳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三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八千零二十七元(後附計算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七百三十六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八十九元第一審差旅費八百元第一審土地複丈費四千元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合計八千零二十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 思 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蔡 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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