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10,20010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就所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叁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訴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並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票字第四○七八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簽發,該本票上原告之簽名非真正,係屬偽造,且原告未曾授權他人代理簽發系爭本票,原告自無庸負擔任何票據之給付義務,被告實不得持之對原告主張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被告則以其雖無法證明系爭票據為原告所簽發,惟其係參加訴外人陳順進所召集之互助會而取得系爭本票等語資為抗辯。

丙、法院之判斷:

一、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由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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