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43,200102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之女訴外人蔡英文於八十七年六月底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二十萬元,並交付被告簽發之面額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票載發票日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支票號碼0000000、付款人為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支票一張,以為擔保,詎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未獲付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被告則以其不認識原告,該支票係其簽名後金額部份空白,授予空白補充權給其女兒,並只限期借一個月等語資為抗辯。

丙、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紙為證。

被告雖以前揭詞置辯,按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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