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466,200111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六六號
原 告 丙○○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住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與其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向原告清償,如未能悉數清償應自帳單列印日起至清償日止,另給付原告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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