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乙○○即益大車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原告購買三陽牌機車一台,並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約定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下同)三千四百五十元,共分十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甲○○僅給付二期共計六千九百元後,自第三期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即未為給付,屢經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