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小,331,20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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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向原告清償,如未能悉數清償應另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延滯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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