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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蔡俊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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