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389,2001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分別於八十八年七月十日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加入被告所招募之互助會二會,會員連同會首即被告分別為二十四人及二十六人,每會均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二會約定於每月十日及二十五日開標,惟會首即被告嗣於八十九年七月時,系爭互助會分別為第十三次及第二會時宣告止會,隨即避不見面,原告仍屬活會(尚未標得會款之會員),共已繳付會款達二十萬元(含互助會期限利益),竟催討無門,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丙、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互助會會員名單影本二紙為證,復與證人施硯峰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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